丢失病历能否进行工伤认定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,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工作与损害的因果关系,而不仅仅是基于病历。虽然病历是重要证据,但并非唯一证据。因此,即使病历丢失,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工伤事实,如目击证人的证言、医疗机构的诊断记录等。在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中,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、医疗救治情况等,但并未排除其他形式的证据。因此,即使病历丢失,只要能够提供其他可靠证据来证明工伤事实,就可以进行工伤认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条: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人的休息时间,支付加班费;创建健康有利的工作环境。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第六条:工伤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、医疗救治情况等方面的事实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二十七条: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要求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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